安徽广播网11月3日消息(来源:新闻综合台,通讯员:胡敬) 今天闭幕的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通过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这是继南昌、乌鲁木齐、抚顺之后的国内第四部优化投资环境条例,条例从政府服务、政务信息公开、行政审批等投资者关心的诸多方面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干扰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了列举并予以禁止。这些被禁止的行为包括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强迫接受指定培训;强迫订购报刊、音像制品;强迫提供赞助或者捐赠,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强迫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强迫参加各类经贸洽谈会等。
为排除投资者对政策风险的顾虑,《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规定了政府诚信的基本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保持决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不得随意改变。”
条例规范了检查的备案制度和协调制度,检查通知书、检查登记簿、检查报告制度,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次数。条例规定,“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1次。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统一的行政检查,按照统一部署进行。”
对于外来投资者的举报投诉,条例规定: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对社会影响大或重大、复杂的违法案件,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按法定程序立案处理,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