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播网5月16日消息(来源:江淮晨报,作者:闫真、陈文、石放) 一件原本普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因为被告方系滁州市公安局而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近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法官成功调解该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006年8月1日,滁州市公安局驾驶员徐某驾驶警车与骑自行车的七旬老翁蒋某某发生相刮,致使蒋某某摔伤。事后,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书作出后,滁州市公安局当即赔付了蒋某某住院医疗费用28810元。蒋某某出院后,在滁州市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并据此向该市公安局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各项赔偿要求。然而双方对赔偿金额有较大分歧,经多次协商未果,蒋某某将滁州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滁州市公安局以确定伤残情况为由,向法庭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一时间双方针锋相对。主审法官考虑到蒋某某年事已高,且刚刚伤愈出院,不宜再受奔波之苦,于是在庭审过程中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互相谅解,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滁州市公安局一次性支付蒋某某4.5万元。